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東北證券(000686,股吧)等與陳某等信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東北證券因與國民信托、陳某及一審被告劉某琴信托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東北證券申請再審稱,在原審期間,國民信托對涉及到的爭議問題的舉證責任,采用了有選擇的回應方式,拒絕提供信托計劃項下全部投資建議指令、投資操作指令記錄,以掩蓋違約行為及給東北證券造成的損失,國民信托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平倉階段,國民信托只能接受投資顧問賣出股票的投資建議,不能違背平倉階段賣出股票不可逆變現的根本目的,根據約定,國民信托應在停牌證券復牌當日上午9:30及時賣出,而非掛單,掛單并不等于賣出,故國民信托應在證券復牌的當日及時掛單,以達成在上午9:30及時賣出股票的約定。退一步講,即便按照二審法院的理解,但其在認定齊心集團(002301,股吧)股票處置中,忽略了國民信托撤單后未再進行掛單直接導致當日股票未賣出的事實。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國民信托在一審庭審中同意向東北證券提供全部投資顧問的投資指令及國民信托的操作記錄,一、二審法院對于東北證券的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東北證券要求國民信托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因東北證券未明確相關文件材料的名稱,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一、二審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處理并無不當。
關于東北證券請求國民信托賠償信托本金損失4000萬元及收益損失,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因陳某未能按照國民信托的通知及時追加信托資金,國民信托對可平倉的股票及時平倉,對停牌或跌停股票,復牌或打破跌停后即賣出全部標的股票。二審法院認為,國民信托在股票復牌當日,已將持有的簽署股票掛牌交易,在投資顧問未出具指令的情況下,亦有自主委托行為,可以證明國民信托在平倉期積極減持標的股票,東北證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國民信托在平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怠于處置標的股票的行為,東北證券的此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處理并無不當。最終,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東北證券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