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
《實施意見》堅持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本著應放盡放的原則,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
擴大預算編制自主權。
預算科目從十項以上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3項,不需再編制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具體費用預算。精簡費用測算說明。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事無巨細”逐項列明。
擴大預算調劑自主權。
下放設備費和間接費用調劑權,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自主據實安排。
擴大“包干制”試點范圍。
在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杰青項目實施科研經費“包干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人才類、基礎研究類、軟科學研究類中部分實行定額自主的科研項目納入“包干制”試點范圍。同時探索將經費“包干制”從項目層面擴大到科研機構層面,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科研經費“包干制”試點。
擴大結余資金留用自主權。
在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其他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的基礎上,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的科研項目需求,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結余資金使用進度。
加快經費撥付進度。
《實施意見》還強調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項目經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如何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
為激發科研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實施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激勵措施。
提高間接費用比例。
《實施意見》明確不再分級設定比例,統一提高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例至不超過3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進一步提高至不超過60%。間接費用可全部用于績效支出。
開展穩定性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
允許部分試點單位在財政穩定支持科研項目的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
擴大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開支范圍。
允許將科研輔助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直接人力資源成本費科目列支。
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
允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等可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探索對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的高層次人才、國家和省實驗室領軍人才、高校重點學科帶頭人實行年薪制。
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
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如何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聚焦經費報銷中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實施意見》從多個方面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全面落實科研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科研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預算調整、資金開支、財務決算、經費報銷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允許科研活動所需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列支;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
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辦公、科研、財務報銷、資產管理等一體化信息平臺,讓科研人員少跑路,切實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簡化驗收結題財務管理。科研項目結題驗收時,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項目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財務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探索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
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記者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