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長沙的劉女士在麥德龍商場天心店花29.8元買了一盒6個裝的牛肉酥,回家后發現,其中3個都長了霉。她聯系到商場面包房的主管,希望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該面包房主管何先生對牛肉酥發霉一事并不否認,也表示愿意配合劉女士協商賠款事宜,但對劉女士提出的“根據《食品安全法》賠償1000元”的要求表示“無法滿足”,“我們并不是明知食品發霉還銷售,我們也不知情”。
投訴買了6個牛肉酥其中有3個長了霉
“買了一盒6個面包,里面有3個都長了霉。”7月14日劉女士下班后,在麥德龍商場內購買了一盒洋蔥牛肉酥、一盒黃油點心以及一包自熱米飯,總金額71.4元,其中,洋蔥牛肉酥的價格是29.8元。
“我回家后,吃了盒子里最角落的一個牛肉酥,準備再吃第二個時,發現旁邊三個面包外面都長出了白色的霉,且霉都是長在牛肉上面的。”劉女士說,她看了一下盒子上的生產日期,得知這盒牛肉酥是7月13日生產的,“我懷疑生產日期也不對,不然食物不可能在一天之內就長霉”。
當晚,劉女士通過電話聯系上麥德龍天心店面包房的一名主管,對方稱,面包類食品發霉是因為“未完全冷透就打包,冷熱交替導致的”。
“我打電話的目的不是想了解食物是為什么發霉,而是想就這個事情要一個答復。”劉女士說,她前不久做了與智齒相關的手術,目前還在吃消炎藥,因此擔心吃了發霉的食物會再次發炎或者感染。
索賠要麥德龍書面道歉,或賠1000元
劉女士與該主管兩人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果。“對方一開始說退一賠三,我沒有同意,之后又說把商品退掉,賠200元,我堅持要麥德龍出具書面道歉。”劉女士說,還有一種方法,就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店方應該賠償自己最低1000元。
該條款的內容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回應食物確實發霉,愿協商賠償
7月15日,記者聯系上麥德龍天心店面包房主管何先生。對方稱,劉女士購買的牛肉酥確實存在發霉的情況。“之所以會發霉,是因為做好的牛肉酥在沒有完全冷透的情況下就被打包,冷熱交替,加上霧氣、濕度和溫度的干擾,導致面包長霉。”何先生稱,近兩天總部領導來店內檢查,為保持店鋪商品滿架,員工在面包類食品未完全冷卻時就將其打包銷售了。
何先生否認了“生產日期不對”的說法。“生產日期不存在造假,畢竟有這么多東西擺在這賣。我們有產品的生產記錄,劉女士也是可以過來看的。”何先生稱,他在當晚收到劉女士的電話投訴后,第一時間就把同類食品下架銷毀了,“我也告知了面包房的工作人員,以后制作的食物必須要冷卻充分后再打包銷售”。
針對協商賠款一事,何先生稱,賠償200元再出具道歉說明是沒問題的。“確實給對方造成了困擾,200元相當于表示歉意,但我們的公章不在長沙,而在位于上海的總部,并且這個情況應該是蓋不到公章的。我們可以提供手寫的、沒有公章的書面道歉書。”何先生說,劉女士可以來商場,拿道歉書找上級領導簽字,“讓門店的樓層經理道歉都沒問題”。
“我了解到,適用于《食品安全法》的賠償情況是生產者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卻還在銷售,但我們不是這個情況。”何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和員工對牛肉酥發霉一事此前并不知情,“如果事先知道食品發霉了,我們是絕對不會銷售的。”何先生說,目前他已經將情況反映給麥德龍總部。
劉女士表示,如果書面道歉沒有公章,僅是面包房主管個人行為的話,也沒什么意義。她需要的是商場能真的采取措施,在食品安全上把關。雙方正就此事繼續協商。
律師說法
如果能證明“明知”有問題仍銷售,可索賠1000元
本事件中,劉女士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向商家索賠1000元呢?記者采訪了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律師。
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什么是“明知”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與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第六條,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五)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劉明認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食品經營者符合上述情況,應構成“明知”,經營者應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賠償消費者最低1000元的賠償金。(記者滿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