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資本邦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當前萬能險的經營行為,近期,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內容涉及經營管理、產品管理、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管理、銷售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十大方面。
為強化萬能險的風險保障功能,《辦法》明確,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五年,險企可以通過合理調整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金等產品設計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萬能險,結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提高萬能險風險保障水平。
為防范此前萬能險資產“短線長配”所可能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在資金運用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萬能單獨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一是流動性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低于賬戶價值的5%;二是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10%。
在萬能險銷售環節,《辦法》強調,保險公司銷售過程中應向投保人告知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利益是不確定的;體現產保險屬性,不得存在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混同;為萬能險產品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為謀取機構或人員的利益,誘導投保人退保,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等行為。
而如果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渠道進行的銷售,應在代理或合作協議中明確保險中介機構責任,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出單管理、銷售行為、收付費管理、客戶信息管理、反洗錢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通過無合法資質或委托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銷售萬能險,不得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此外,《辦法》還新增了特別儲備方面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單獨賬戶提取特別儲備,用于平滑未來的結算收益,其權益屬于保單持有人。特別儲備的規模應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連續四個季度超過萬能單獨賬戶價值的10%,超出的部分應作為萬能單獨賬戶結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來三個季度內平滑分配給保單持有人。
業內人士分析稱,總體看,《辦法》不會對萬能險市場造成大的沖擊。目前,市場上大多數公司的萬能險產品期限都在5年以上,符合《辦法》要求,個別期限低于5年的公司,實施時會給予一定過渡期。
頭圖來源:圖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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