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監局發布公告,前德邦證券從業人員郁某因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郁某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4.72萬元,并罰款10萬元。
據悉,2011年10月17日,郁某與德邦證券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郁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先后就職于德邦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總部及上海南京西路、福山路證券營業部。
經調查,郁某共控制使用了兩個人的賬戶,且主要使用其手機委托下單進行股票交易。通過使用上述兩賬戶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為2494.04萬元,郁某共盈利54.72萬元。
其中,郁某于2011年11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冷某惠”賬戶,冷某惠為郁某母親,“冷某惠”國聯證券賬戶在2000年2月14日開立于國聯證券上海邯鄲路證券營業部。
另外,郁某于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郁某強”賬戶,郁某強為郁某的父親,“郁某強”的國聯證券賬戶在2001年7月18日開立于國聯證券上海邯鄲路證券營業部。
對此,上海證監局指出,郁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并使用“郁某強”“冷某惠”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14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201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郁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郁某沒收違法所得54.72萬元,并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