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在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投資者適當性測評、審核環節及簽約環節均位于付款環節之后;
二是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公司員工,在其工作使用的企業微信中標記自己為投資顧問;
三是對自媒體賬號的直播內容缺乏事中管控;
四是未就微信公眾號下方留言內容進行審慎管理;
五是未就對外發布的營銷素材建立可留痕的合規審核機制。
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三條,以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措施自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