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證監會發現中天國富證券及方蔚、趙亮在保薦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天國富證券及方蔚、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證監會發現中天國富證券及方蔚、趙亮在保薦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天國富證券及方蔚、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