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資本邦了解到,科創板公司陽光諾和(688621.SH)公布關于涉及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2021年10月8日,北京陽光諾和藥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諾和”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0114民初921號】(以下簡稱“《民事判決書》”)。
回溯到2015年12月7日,上海君翼(出讓方)與利虔(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出讓方同意將其在陽光諾和4.98%的股權(747516.55貨幣出資)轉讓給利虔,受讓方同意接受上海君翼轉讓的在陽光諾和4.98%的股權(747516.55貨幣出資),轉讓雙方自簽字之日起,股權交割清楚,轉讓前引起的債權債務由轉讓方承擔,轉讓后再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受讓人承擔。該協議為在涉案股權轉讓工商局登記備案版本。當日,陽光諾和召開2015年臨時股東會決議,同意上海君翼將其在陽光諾和的股權747516.55元出資轉讓給利虔,不再享有和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同意利虔接收上海君翼轉讓的在陽光諾和股權747516.55元貨幣出資,享有并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2015年12月31日上海君翼、陳益智等19個主體(甲方)與利虔(乙方)簽訂《陳益智等19名股東與利虔關于北京陽光諾和藥物研究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合計持有陽光諾和1039.5695萬元股權,占陽光諾和實收資本的69.30%,乙方持有皇隆制藥200萬元股份,占皇隆制藥實收資本的3.21%;甲方自愿將其合計持有的陽光諾和1039.5695萬元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同意本次轉讓價款由乙方以人民幣現金1500萬元和其持有的皇隆制藥200萬股股份支付,關于現金支付,上述現金分二期支付給甲方,第一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幣500萬元,第二期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幣1000萬元;關于股份支付,乙方持有的皇隆制藥200萬股股份,由乙方按甲方19位股東在陽光諾和的持股比例分別過戶至甲方各股東名下,此事在本協議生效后即由雙方互相配合按照新三板的有關規定辦理。關于該協議的履行情況,庭審中上海君翼、利虔以及陽光諾和均認可該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上海君翼已將其持有陽光諾和的股權(余額4.98%)轉讓給利虔,利虔已支付股權轉讓的對價,相關股權轉讓的工商登記手續于2016年3月1日已完成變更。
原告以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實施過程中,被告利用對陽光諾和實際經營情況及其了解的優勢以及原告缺乏醫藥行業經驗惡意誤導原告,通過欺詐的形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顯失公平,嚴重侵犯了原告股東知情權及投資收益權,故起訴。
2021年2月3日,公司獲知原告上海君翼博星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上海君翼”或“原告”)以利虔為被告、以公司為第三人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原告上海君翼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原被告之間于2015年12月7日簽署的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對本案件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海君翼博星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803元,由上海君翼博星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陽光諾和表示,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潤無直接影響;本判決為一審判決,尚未依法生效,根據結果不會對公司的控制權產生影響。
頭圖來源:圖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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