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女士在浙江臺州臨海市旅游時入住了一家酒店,在酒店大堂一臺自動售貨機購買了一瓶飲料,準備給兒子喝時發(fā)現(xiàn)飲料已經過期。酒店工作人員表示自動售貨機不是酒店所有,來女士不知該找誰退貨,便撥打了12315尋求幫助。
臨海市消保委古城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前往現(xiàn)場,根據自動售貨機上公示的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迅速聯(lián)系到了機主商家,并打開機器對剩余飲料庫存進行了檢查,未發(fā)現(xiàn)有其他過期飲料在售。經了解,這臺機器的管理人員因事請假一個多月,但公司并不知曉,未調配臨時人員做日常管理,因此未及時對庫存飲料進行排查清理,導致出現(xiàn)售出過期飲料的情況。消保委古城分會工作人員要求機主商家加強內部管理和人員培訓,同時經調解,機主商家賠償了來女士1000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該售貨販賣機銷售過期飲料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損壞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且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威脅。由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販賣機內未找到其他過期飲品,遂要求當事人積極整改。經調解,被舉報人主動賠付投訴人相關金額,雙方達成一致和解。
自動售賣機出現(xiàn)已久,因其分布散、無人值守的特點,經營者往往重視程度不夠,忽視管理,導致近年來此類消費糾紛頻繁出現(xiàn),消費者遇到問題也往往無處求助。消保委在此提醒經營者要規(guī)范經營,定期檢查商家的經營行為,商家應在加強自身產品監(jiān)督管理的同時,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經營者應對銷售的產品負責,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要強化維權意識,在選購產品時,仔細查看產品保質期、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免買到不合格產品。出現(xiàn)問題時,可以查看自動售賣機對外公示的商家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商家。(記者鄭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