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披露了一則監管信息,顯示格力電器(000651)監事段秀峰因違規減持,被深交所下發監管函。
據深交所1月18日披露的一則監管函,即《關于對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段秀峰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 16 號,顯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公司”)監事段秀峰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票合計 149,175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0.0025%,涉及金額為 545.68 萬元。而該減持未在減持前十五個交易日預披露減持計劃。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1.4 條即“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以及第 3.1.8 條即“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另據《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 年修訂)》第 1.2條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本所監督管理。”,以及第 3.8.1 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中關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與此同時,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高監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并予以公告。
深交所表示,段秀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上規定,“希望你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時,提醒你:上市公司監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認真、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圖片來源: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