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6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規定與網絡平臺運營方設置“青少年模式”的責任相關: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今天的青少年被認為是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原住民”,可以說,互聯網已經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伴隨他們出生、伴隨他們成長。如何讓這個虛擬的“伙伴”成為孩子們成長路上的良師益友,引導他們向上向善,是當前全社會共同面臨的一道時代課題。
對于已經深深嵌入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互聯網而言,僅僅采取一封了之、一“堵”為快的生硬做法顯然行不通、走不遠,在互聯網空間設計開啟“青少年模式”是個不錯的破題之法。
然而在實際生活當中,我們卻不難發現,一些網絡平臺的“青少年模式”漏洞百出、形同虛設。有的在登錄時未設置強制實名認證程序,可自設密碼、隨意開關,對持有手機的未成年人效果不佳;有的開啟模式后,仍能瀏覽暴力、涉黃、恐怖等類別的不良內容;有的在青少年模式下,仍可以進行轉賬、充值、打賞、理財等功能……“青少年模式”對未成年人居然全不設防,令人大跌眼鏡。
好好的破題之法,在實行過程中卻大打折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流量利益的誘惑首當其沖,在巨大的商業利益之下,平臺方的動力就會變小。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會帶來巨額流量,讓網絡平臺從中獲利。“青少年模式”的設立,無疑成為設置在平臺與利益之間的一堵墻;其次,現有“青少年模式”下的可看內容吸引力不強,單調枯燥難以調動青少年的閱讀瀏覽熱情。互聯網陣地,“良幣”不積極搶占,自然會被“劣幣”驅逐;再者,相關領域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監管、懲戒措施不到位不給力,也導致平臺運營方社會責任心不強,頻頻鉆空子、躲貓貓。
要想讓“青少年模式”真正發揮作用,需要多方努力、多管齊下。一方面企業平臺要發揮主體責任,不能以應付差事的心理大行“公關之舉”,要從內容、技術、機制等多方面不斷對“青少年模式”進行優化創新;另一方面要加大優質網絡內容的生產,創作出更多可看性強、有趣味、有品位的網絡文化產品,為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美味的精神食糧;再者,要強化法治思維,要杜絕刮風式、運動式執法,唯有常態化、法制化監管才能形成長期震懾。
“青少年模式”不是概念、不是模型、不是口號,不能只有創意沒有誠意,而是要實實在在落到實處、發揮實效,在提質增效中讓廣大青少年受益。
(新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