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保監會于2005年頒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此后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由于制定時間較早,財險行業關于準備金計提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其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相關要求和市場變化,需要通過系統性的修訂來進行完善。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的發布,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
系統性修訂、完善監管規則
《辦法》共六章,四十二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對適用業務及機構范圍作出界定;第二章準備金的種類及評估方法,對非壽險業務的各項準備金定義及提取方法進行明確;第三章內控管理,對保險公司在準備金管理的各個環節的內控管理作出要求;第四章監督管理,對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督管理內容及方式進行明確;第五章法律責任,依據《保險法》對非壽險準備金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明確;第六章附則,對實施時間等其他未盡事項進行說明。
與修訂前相比,《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及完善:一是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二是總結提煉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實踐經驗,將相關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準備金監管的制度進行了梳理,集中體現在《辦法》中;三是增加內控管理規定,督促保險公司完善非壽險準備金工作相關制度;四是增加監督管理規定;五是增加法律責任規定,依據《保險法》對非壽險準備金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明確;六是刪除修訂前文件中的準備金報告章節,作為實施細則另行發布。
有關《辦法》的修訂背景,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是會計準則等監管要求的變化是修訂《試行辦法》的外部客觀要求。2009年開始實施的《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中關于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現金價值、準備金的風險邊際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開始實施的償二代監管制度中關于非壽險準備金的口徑與上述規定一致?!对囆修k法》存在一些與以上兩個制度不相適應的規定,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二是修訂《試行辦法》是補齊準備金監管制度短板的內在需要。《試行辦法》發布時,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處于發展中的階段,市場環境也比較簡單,當時《試行辦法》的發布主要是為了規范非壽險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而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已經相對成熟,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也愈加復雜,需要對非壽險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及細化。
補齊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短板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增加了內控管理規定、監督管理規定以及法律責任規定。
在內控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應建立分支機構的準備金評估或分攤機制,不得違規調整分支機構的準備金;保險公司總公司不直接經營業務的,不得在總公司本級留存準備金;保險公司應建立準備金工作底稿制度等。
關于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和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報送的上述報告進行抽查審核;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需要,調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準備金相關報告的報送內容、報送頻率,要求保險公司聘請第三方對準備金評估報告進行獨立審核;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準備金計提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等。
新增的法律責任部分提到,保險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以及相關報表、文件、資料的,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另外,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未按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按規定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按規定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按規定提取理賠費用準備金;未按規定考慮風險邊際及貨幣時間價值;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對外經貿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何小偉表示,準備金屬于保險公司對客戶的負債,相當于客戶交了保費,他未來可能有索賠的需求,保險公司需要把錢準備好,放在保險公司賬戶上,如何運用、是否規范以及數量質量各方面都直接關系著保單持有人的權益?!掇k法》的施行會進一步堵塞市場漏洞,讓保險公司對負債的管理更規范。
在《辦法》發布后發揮的作用方面,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是《辦法》使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與會計準則及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做到了協調統一,為保險公司的非壽險準備金評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據。二是對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各項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三是補齊了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短板。(本報記者 楊菲 鄭利鵬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