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監管正進一步加強。
近日,為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平競爭,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以下簡稱“《通知》”)。
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繼續保持增長,累計實現規模保費2110.8億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13.6%。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近年來,互聯網保險發展較快,已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由于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互聯網渠道投訴激增、競爭無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細化、完善監管規則
據悉,《通知》具體分為三個部分,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三大方面:第一,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條件。滿足償付能力充足、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關要求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
其中,保險公司(不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1)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2)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3)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4)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5)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實施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人身保險業務范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
同時,《通知》規定,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滿足(1)產品名稱應包含“互聯網”字樣,銷售渠道限于互聯網銷售。非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使用相關字樣。(2)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征,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3)產品可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分期繳費的,每期繳費金額應一致,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4)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不得通過退保費用、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等。
一家中型人身險公司產品負責人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上述規定可能會降低目前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的銷售費用,尤其是長期險,但是對于短期險沒有什么影響。
第三,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并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險種范圍,并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后處置機制,對于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并整改。
提高市場集中度
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此次《通知》對經營具體險種的“門檻”有所明確,也是對保險公司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方面。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須符合(1)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2)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3)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4)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5)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6)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據統計,在75家人身險公司中,滿足上述前三項條件的人身險公司僅20家,分別為: 中國人壽、平安人壽、太保壽險、太平人壽、新華人壽、人保壽險、泰康人壽、友邦人壽、陽光人壽、國華人壽、民生人壽、長城人壽、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中信保誠人壽、招商信諾人壽、中宏人壽、工銀安盛人壽、交銀人壽、中英人壽、恒安標準人壽。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由于“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的要求很高,將直接導致很多中小型人身險公司無法達到線上經營儲蓄性質人身險產品的要求,市場集中度進一步提高。
同時,《通知》對于保險公司經營特定產品還有一些其他的限制要求,例如,經營健康險業務,上年度不能因互聯網保險業務違規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險等業務,必須要在經營區域開設省級分支機構,或者與已經開設分支機構的中介公司合作。
此外,《通知》將互聯網人身險產品范圍劃定為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而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上線經營,也不得通過互聯網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國泰君安非銀研究團隊研報指出,從渠道端來看,《通知》引導互聯網渠道產品設計低于傳統渠道的費率水平,體現互聯網渠道直銷屬性,預計將優化行業渠道成本限制過度公域引流,進而讓利于民。大型險企得益于較強的私域流量客群基礎預計更為受益。從產品端來看,基于《通知》資本資質的監管要求,大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將不再具備十年期以上壽險(除定期壽險)和年金險的銷售資質,預計將有效改善行業亂象、優化競爭格局,大型險企更為受益。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北京報道)